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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律诗 绝句中的拗救规则

时间:2018-10-07 11: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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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律诗 绝句中的拗救规则

律诗和绝句的基本句式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

甲:[平平]仄仄平平仄(仄起仄收)

乙:[仄仄]平平仄仄平(平起平收)

丙:[仄仄]平平平仄仄(平起仄收)

丁:[平平]仄仄仄平平(仄起平收)

古人作诗并不完全拘束于上述句式,每字平仄的使用,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形:⑴ 可无条件改变平仄;⑵ 有条件改变平仄。

一、可无条件改变平仄的位置。包括七言诗(指绝句、律诗,下同)所有句式的第一字;甲、丙、丁式句的倒数第五字;乙式句的倒数第三字。

二、有条件改变平仄的位置。这一原则实际涉及的就是“拗救”的问题。某字违反了平仄的规定即“拗”,为了补救它,把同句或同联对句中的某字也改变平仄,即为“救”。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乙式句的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不可随便换为仄声,否则除末字外其余四字为三仄一平,即出现了所谓“犯孤平”的错误,此时必须将本句倒数第三字的仄声改平声,句式变为“[仄仄]仄平平仄平”。如孟浩然《早寒有怀》:

木落雁南渡,北风江上寒。

“北”字拗,“江”字救。再如元稹《遣悲怀》:

邓攸无子寻知命,潘岳悼亡犹费词。

“悼”字拗,“犹”字救。

②丙式句中,倒数第三字若用仄声,为拗句,救的方法是把倒数第二字的仄声改为平声,句式变为“[仄仄平平仄平仄]”,这种情况多向于尾联的出句。如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

“在”字拗,“歧”字救。再如杜甫《宿府》:

已忍伶俜十年事,强移栖息一枝安。

“十”字拗,“年”字救。(“十”为入声)

还必须注意,此种拗救情况出现时,句子中倒数第五字必为平声,不可用仄。

③甲式句的拗救可分为三种情况:

A.倒数第三字应平用仄为“半拗”,可救可不救,若求即把对句倒数第三字的仄声改为平声。即“[平平]仄仄仄平仄”,对句为“[仄仄]平平平仄平”。例如杜甫《蜀相》:

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

“自”字半拗,“空”字救。

B.倒数第二字应平用仄为拗,救的方法是将对句的倒数第三字改为平声。例如白居易诗《赋得古原草送别》: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不”字拗,“吹”字救。

C.倒数第二字拗,同时倒数第三字半拗,可同时用对句倒数第三字的仄声改平声来救。如杜甫《江南春绝句》: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八”字半拗、“十”字拗,同时以“犹”字救。

④一联的出句、对句俱有拗字,可由对句的一个字来救。如陆游《夜泊水村》:

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

出句“有”字半拗、“万”字拗,对句“向”字拗(犯孤平),同时由对句“无”字救。再如苏轼《新城道中》:

野桃含笑竹篱短,溪柳自摇沙水清。

出句“竹”字半拗,对句“自”字拗,同由对句“沙”字救。还可以回头观察一下前例孟浩然诗《早寒有怀》,即属此类。

应该注意,此一拗救情况基本局限于出句为甲式句,对句为乙式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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