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诗和绝句的基本句式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
甲:[平平]仄仄平平仄(仄起仄收)
乙:[仄仄]平平仄仄平(平起平收)
丙:[仄仄]平平平仄仄(平起仄收)
丁:[平平]仄仄仄平平(仄起平收)
古人作诗并不完全拘束于上述句式,每字平仄的使用,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形:⑴ 可无条件改变平仄;⑵ 有条件改变平仄。
一、可无条件改变平仄的位置。包括七言诗(指绝句、律诗,下同)所有句式的第一字;甲、丙、丁式句的倒数第五字;乙式句的倒数第三字。
二、有条件改变平仄的位置。这一原则实际涉及的就是“拗救”的问题。某字违反了平仄的规定即“拗”,为了补救它,把同句或同联对句中的某字也改变平仄,即为“救”。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乙式句的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不可随便换为仄声,否则除末字外其余四字为三仄一平,即出现了所谓“犯孤平”的错误,此时必须将本句倒数第三字的仄声改平声,句式变为“[仄仄]仄平平仄平”。如孟浩然《早寒有怀》:
木落雁南渡,北风江上寒。
“北”字拗,“江”字救。再如元稹《遣悲怀》:
邓攸无子寻知命,潘岳悼亡犹费词。
“悼”字拗,“犹”字救。
②丙式句中,倒数第三字若用仄声,为拗句,救的方法是把倒数第二字的仄声改为平声,句式变为“[仄仄平平仄平仄]”,这种情况多向于尾联的出句。如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
“在”字拗,“歧”字救。再如杜甫《宿府》:
已忍伶俜十年事,强移栖息一枝安。
“十”字拗,“年”字救。(“十”为入声)
还必须注意,此种拗救情况出现时,句子中倒数第五字必为平声,不可用仄。
③甲式句的拗救可分为三种情况:
A.倒数第三字应平用仄为“半拗”,可救可不救,若求即把对句倒数第三字的仄声改为平声。即“[平平]仄仄仄平仄”,对句为“[仄仄]平平平仄平”。例如杜甫《蜀相》:
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
“自”字半拗,“空”字救。
B.倒数第二字应平用仄为拗,救的方法是将对句的倒数第三字改为平声。例如白居易诗《赋得古原草送别》: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不”字拗,“吹”字救。
C.倒数第二字拗,同时倒数第三字半拗,可同时用对句倒数第三字的仄声改平声来救。如杜甫《江南春绝句》: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八”字半拗、“十”字拗,同时以“犹”字救。
④一联的出句、对句俱有拗字,可由对句的一个字来救。如陆游《夜泊水村》:
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
出句“有”字半拗、“万”字拗,对句“向”字拗(犯孤平),同时由对句“无”字救。再如苏轼《新城道中》:
野桃含笑竹篱短,溪柳自摇沙水清。
出句“竹”字半拗,对句“自”字拗,同由对句“沙”字救。还可以回头观察一下前例孟浩然诗《早寒有怀》,即属此类。
应该注意,此一拗救情况基本局限于出句为甲式句,对句为乙式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