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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电气设计规范(二)

时间:2021-03-10 1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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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电气设计规范(二)

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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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信

1.3.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医药洁净室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1.3.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1.3.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报警器。

1.3.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3.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3.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等的有关规定。医药洁净室内火灾报警联动控制消防设备,应采用两个独立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实施联动触发。

1.3.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条文说明

1.3.1 医药洁净室设置与内外部联系的通信装置如电话、对讲电话等,主要用于正常的工作联系;发生火灾时可与外部联系,及时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减少非必须人员进入洁净室内所产生的尘粒和微生物。

由于医药洁净室有空气洁净度和微生物限度的要求,生产环境需要定期清洁消毒,因此医药洁净室内应选用表面光滑、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并可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1.3.2 我国药品GMP(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十九条提出:“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检查和监督应当尽可能在无菌生产的洁净区外进行”。因此为确保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防止不必要人员进入,防止药品生产受到不必要的污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以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的监控。同时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的设立,对于保障医药洁净室的安全运行,及早发现火灾、防盗等也起到重要作用。

1.3.3 大多数医药洁净室设有生产用的贵重设备、仪器和价值昂贵的物料和药品,一旦着火损失巨大。同时医药洁净室内人员进出迂回曲折,人员疏散比较困难,火情不易被外部发现,消防人员难以接近,防火有一定困难,因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十分重要。

目前我国生产的火灾报警探测器的种类较多,常用的有感烟式、紫外线感光式、红外线感光式、定温或差温式、烟温复合式和线性火灾探测器等。可以根据不同火灾形成的特征选择适当的火灾自动探测器。但由于自动探测器不同程度地存在误报的可能性,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作为一种人工报警措施可以起到确认火灾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发生火灾时,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警报,对保障人员的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火灾时影响面大,为了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人员有效疏散,要求在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3.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集中报警系统。为加强管理,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在专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灵活畅通,故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设置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

1.3.6 本条规定探测器报警后,强调人工核实和控制,当确认真正发生火灾后,按规定设置的联动控制设备进行操作并反馈信号,目的是减少误报警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因为医药洁净室内的生产要求与普通环境不同,对于空气洁净度级别高的医药洁净室,一旦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关闭后再恢复运行,也必须对室内环境进行测试,达到要求的洁净度标准后才能继续生产。

医药洁净室内火灾报警核实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1)启动室内消防水泵,接收其反馈信号。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2)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阀,停止相应的空调循环风机、排风机及新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3)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4)控制备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燃亮。

(5)在消防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应手动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6)启动火灾应急广播,进行人工或自动播音。

(7)控制电梯降至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8)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反馈信号。

(9)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门禁强制开锁。

1.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有不少使用和储存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生产场所,为防止因这些物质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这些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十分必要的措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还有不少生产场所使用和储存有毒气体,在这些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并将报警信号与事故排风机相连,是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1.4 静电防护及接地

1.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42 医药洁净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间性能稳定;

2 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1×105Ω·cm~1.1×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Ω·cm~1.0×1011Ω·cm;

3 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5Ω·cm~1.0×109Ω·cm。

1.4.3 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4.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规定。

1.4.6 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室内环境中,许多场合存在着静电,从而导致以下危害:

(1)电子器件、电子仪器和电子设备的损坏,性能下降;

(2)人体遭受电击伤害;

(3)引燃引爆易燃易爆物质;

(4)因尘埃吸附影响环境空气洁净度。

因此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工程设计中要十分重视防静电环境设计。

1.4.2 防静电地面采用具有导静电性能的材料,是防静电环境设计的基本要求。目前国内生产的防静电材料及制品有长效型、中效型和短效型。长效型必须是长时间保持静电耗散性能,时间为以上;短效型能维持静电耗散性能3年以内;中效型为3年~。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一般为永久性建筑,因此条文规定防静电地面应选用具有长效性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

本条第2款、第3款中规定的防静电地面的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和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是参照现行电子行业标准《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 10694制定的。

1.4.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回风口、风管和排风系统的排风管是易于产生静电的部位,因而规定了风口、风管的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1.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可能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包括防静电安全工作台)和容易产生静电的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的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将静电导除。当这些设备与管道处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时,设备和管道的连接安装要求更加严格,以防发生严重灾害。因此强调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4.5 考虑到洁净环境的特殊要求,等电位联结可在吊顶上形成闭合干线回路,支线从吊顶上穿不锈钢管引下。

1.4.6 为了解决好各个接地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地系统设计时,必须以防雷接地系统设计为基础。除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外,大多数情况下各种功能接地系统首先推荐采用综合接地方式,即各类不同功能的接地共用一个户外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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