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自行终止条款 但仍应以明示方式告知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自行终止条款 但仍应以明示方式告知

时间:2024-03-12 14:42:19

相关推荐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自行终止条款 但仍应以明示方式告知

案情简介

廖某与某科技公司订立了期限自1月4日至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月13日,鉴于廖某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公司每月月末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月平均固定工资的50%,同时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议自行终止:(一)竞业限制期满;(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超过一个月或支付金额不足当月应会金额50%的,可视为拒绝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8月5日解除,解除协议明确双方将遵守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廖某自离职次日至仲裁申请之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廖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月平均固定工资为4482元。廖某于8月6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竞业限制中协议自行终止的第二项无效、支付离职次日至申请仲裁之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

主要争议焦点

1、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自行终止的第二项约定是否有效

2、公司是否应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关于焦点一,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自行终止的第二项约定是否有效。

廖某认为该终止情形中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公司认为双方是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本条款自动生效,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终止。

小编认为,该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认可当出现协议约定情形时,赋予当事人拥有终止协议的权利,终止作“解除”意思理解,任何一方行使该权利均可导致竞业禁止协议“终止”。既然是双方权利,那么不存在排除劳动者权利情形,虽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但未约定并不代表协议无效,当任何一方行使终止协议权利时,廖某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至协议终止之日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系公司提出,还可以要求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认定约定有效,一审法院以“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认定该约定无效,二审法院认定该约定系协商一致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公司是否应向廖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小编认为,虽然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一、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廖某在离职时,公司明确告知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之一,虽然其可以单独订立,但其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也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即当需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公司应当向劳动者书面通知或者明示方式通知。本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当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时协议终止,公司应当在第二个月书面或者明示方式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履行义务,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协议自行终止条款,当条件满足时,告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虽然双方约定合法有效,即条件满足时,协议自行终止,但这仅是赋予了解除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基于对公司的信赖,对公司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期望,除非公司违约行为持续到其不能忍受而诉求解除。同时公司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更高的管理权,其对员工是否需要继续遵守公司指令具有决定权,这都决定了其应该依据约定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从公平公正角度来看,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约定或者特定行为及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实现公平正义。本案中,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直到提请仲裁,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该期间的就业权利,必然影响其求职、收入,此期间公司一直未明确告知已终止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出现争议,如以协议早已经终止来解决本案争议,则显然于劳动者不公平。

处理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应按照月平均固定工资50%的标准支付廖某离职次日至仲裁之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检索:()湘01民终3757号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