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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一货车司机溜坡致人十级伤残 法院怎么判?

时间:2019-12-31 12: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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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一货车司机溜坡致人十级伤残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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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原标题:跌落车下压伤 属于“第三者”

【案情】

10月13日,曲阳县田某驾驶轻型货车,停放在唐县齐家佐一养鸡场前陡坡上时,正在货车上装货的安某因货车后溜失控跌落下车,被货车碾压脚部致十级伤残。

肇事货车投有交强险,但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是故保险公司认为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不同意理赔。而后,安某将田某及其投保公司向法院起诉。

【审理】

11月9日,唐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故车辆上装货时跌落下车,应当属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而交强险不予赔偿。

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判断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原告是因事故车辆碾压其脚部受伤,故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为“第三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判决】

12月5日,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6日,经保定中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少勇)已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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